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争鸣大事件

作者: 时间:2016-01-07 点击数:

  时光匆匆,2015年已经过去。“争鸣”版本期主题为“回首”,选取一年来本版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重要议题进行总结。在新的一年里,“争鸣”版将策划更多具有重大现实与理论价值的选题;更加紧密地追踪学术前沿,让“争鸣”版成为中国学术界一个最具活力的思想平台;继续强调学术性和可读性的兼顾,让更多读者从中获得启示和灵感。让我们共同努力!

  马克思主义 经典重温与思想再阐释

  自南京大学张一兵教授的理论著作《回到马克思——经济学语境中的哲学话语》出版后,“回到马克思”成为近年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一个讨论热烈的话题,由此引起对很多马克思主义经典概念的细读和考释。

  ★马克思有一段针对早期文明形态的经典论述,“有粗野的儿童,有早熟的儿童。古代民族中有许多是属于这一类的。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对此段论述的理解,王汝良的《也谈马克思笔下的三种“儿童”——与陈炎先生商榷》(2月2日),与陈炎的《再谈马克思笔下的“三种儿童”——兼答王汝良先生》(5月18日)观点针锋相对。对于马克思笔下的三种“儿童”到底指哪些早期文明,双方理解相差悬远。如王汝良认为陈炎沿用了陈旧的理论从而导致误读,所使用的魏特夫所谓“治水工程造成东方专制主义”假说,早已受到学界批判,真正形成东方社会独特形态最主要的因素应是“亚细亚生产方式”。而陈炎则反驳说,作为人类早期文明的三种类型,马克思笔下的三种“儿童”都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只是相对而言,“正常的儿童”更多决定于“生产工具”,“早熟的儿童”更多决定于“劳动对象”,“粗野的儿童”更多决定于“劳动者”。除语言学证据外,陈文还使用人类学证据,如在孟加拉地区人类学调查的结论是:“印度人的社会地位与鼻子的宽度成反比”,这表明雅利安人入侵以来种姓格局长期未发生重大改变。对马克思的“三种儿童”理论进行辨析,有助于加深对人类早期文明的理解。

  ★马、恩著作中对西欧封建社会进行了深刻剖析。近些年来,对“封建社会”这一概念如何定义,“封建”一词的翻译是否准确,其内涵与外延应如何准确界定,学界有很多争论。倪世光《“封建”概念是“误植”吗?》(9月8日)认为,“封建”一词的翻译准确反映了文本原意,所谓前辈学者的“误植”无从谈起。王林伟《正本清源话“封建”》(10月27日)提出针锋相对的意见,他通过对概念在广义、狭义上的详细解析,主张马、恩封建论的基本所指与西方通行的封建论并无本质差异,与广义的封建论更是相当接近;但中国学界对“封建”一词的用法存在概念混乱,容易导致观念陷阱。

  ★近年来,文艺育德思想受到学者重视。有人认为文艺育德思想是由马、恩最早提出的。陈向义、闫向飞《马恩文艺育德思想之澄明》(12月1日)指出,文艺育德思想古已有之,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马、恩这方面的独特贡献在于,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为其奠定科学理论基础,从而远远超越古人。

  ★吕林、刁龙《“有无之辩”:马克思主义中的生态思想》(3月23日)讨论了生态马克思主义的话题,认为马、恩思想中包含丰富的生态思想,这在他们的早期著作中尤为突出。当今世界的生态危机根源于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方式和生存方式。建立人与生态和谐共存的生态社会主义才是人类的根本出路。

  哲学 勇敢直面“话语喧闹”

  ★近年来,现代新儒家在国际学术界引起一定关注。一些新儒家甚至宣称,要用千年秘传的“道统”来守护这套可做万国楷模的“普世”体制。王悦《现代新儒家不能建构中国道路》(7月21日)指出,现代新儒家不是宋明理学的传人,他们的主张本质上是西方体制的“守护神”和“还魂汤”,但其理论逻辑本身的内在矛盾,导致其遭受政治自由主义和文化民族主义的双重指责,实际上已沦落为学院体制内的“深妙玄理和高头讲章”。刘诤《现代新儒家的“道统”虚幻不实》(7月21日)认为,现代新儒家根本就是违背孔孟原典和儒学脉络的,而五四运动以来提倡的民主与科学并不能由心性道德等传统概念产生。新儒家的理论体系存在严重内在缺陷,让儒学变得与实际生活了不相关,从而使得儒学复兴之路越来越窄。张景《理学“十六字心传”应源于道家》(5月18日)研究了宋明理学极为重视的“十六字心传”——其被理学家认为是由儒家圣人一脉相传的道统心法。作者通过文字与思想渊源的考察指出,此十六字实际出自先秦道家。这对宋明以来理学所宣扬的圣人一脉相承之说予以沉重打击,动摇了其神圣性的根基。

  ★陈少明《考据与思想需完美结合》(9月8日)指出,我们这个时代“学术史”研究上的问题,既非考据太多,也非思想太发达,而是由考据与思想不能完美结合所致。但双方的对立并非必然,章太炎、王国维等人的学术研究就体现出,考据与思想的能力是可以完美体现在同一个人身上的。

  ★郭继民《思想岂能无“边界”》(11月10日)讨论了“思想有无边界”这个似乎玄奥的哲学命题,但其实质涉及在哲学上我们应如何对待前人、如何对待异域的问题,也涉及思想者的态度问题。作者认为思想要实现突破,就需要态度的突破,它要求思想者不唯上、不唯书,而只唯实。只有在“解放思想”的前提下,思想才可能走得更远。

  ★马冬玲在《审慎对待后现代女性主义》(3月23日)中,讨论了后现代女性主义在中国引起的各种反应。女性主义在中国社会并非强势话语,许多概念实际上都是由西方女权主义思潮而来,这导致其往往食洋不化、削足适履,不是针对中国情况,提出中国主张,解决中国问题,而是注重于概念、名词的时髦。文章指出,后现代主义在西方实际上只是一种边缘话语,后现代女性主义目前也正遭遇理论困境。后现代女性主义的“话语喧闹”无法对现实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也无法进一步指导未来的妇女解放运动。

  历史学 “新潮”与“故论”互动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新清史”在美国的中国史研究领域迅速兴起,俨然成为一种学术“新潮”。李治亭《“新帝国主义”史学标本——评“新清史”》(4月20日)一文对其进行批判,认为倡导“新清史”的美国学者站在帝国主义立场,以帝国主义观点、帝国主义眼光看待中国历史,把传统中国看作“帝国”,把清朝视为“清朝帝国主义”;在他们的言论与论著中,充斥着一股帝国主义的霸气;“新清史”名不副实,肆意歪曲清史,旨在分裂中国,是“新帝国主义史学”的一个活标本,因此必须揭破其学术伪装。杨益茂在《“新清史”背后的学风问题》(7月7日)中认为,美国学者提出的“新清史”令人茫然,大有商榷的必要。作者指出,“新清史”将满洲与中国割裂开来,既不符合事实,又误导广大民众,其客观效果只能是分离中国各民族关系;“满洲中心观”一叶障目,如果说“满洲”完全汉化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事实,而“新清史”完全否认满洲的“汉化”则更加不符合事实;仅靠“满洲因素”就期望对清史得出全面性的看法,是难以成立的;“新清史”忽略甚至根本不考虑其他民族或群体,不考察他们的相互关系,就对中国历史妄加评论,“显然缺乏基本常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发展进程中,“重写中国近代史”的声音不绝于耳。近年来,标榜“重写”、“重读”、“重构”、“重说”、“重寻”中国近代史以及“探寻历史真相”、纠正“历史的误读”诸类著作,纷纷登台亮相,可谓形成一股潮流。张剑平《中国近代史“重写”之论可以休矣》(3月9日)认为,一些倡导“重写”中国近代史的学者,其矛头所向是要否定毛泽东关于中国近代史的基本认识,否定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否定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的合理性、必然性和正义性,竭力淡化和否定近代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革命的积极意义。他批评一些学者过分推崇和宣扬中国近代化,将“革命”与“近代化”对立起来,推崇改良,否定革命;“重写”之论看似“新颖”和“深刻”,但与基本事实大相径庭,甚至完全背离。

  ★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间“五朵金花”讨论中的各个问题,是在运用唯物史观研究中国历史过程中出现的、绕不过去的重大历史理论问题。张越《“五朵金花”成就不容否定》(11月10日)认为,要在充分了解“五朵金花”发生前后实际语境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梳理与分析;“五朵金花”问题不是采取讥讽或不屑的态度就能轻易否定得了的,也不是简单地肯定就能说清楚的;现在对该问题的解读许多观点是先入为主、人云亦云的;如何在新的学术语汇环境中,更好地借鉴和发展这笔学术遗产,而不是让新中国史学的发展历程出现断裂,值得史学界认真思考。农民战争史研究曾是“五朵金花”中最鲜艳的一朵,但现在成为了“冷门”领域。赵现海《新农战史研究大有可为》(10月27日)从宏观角度指出,农民战争问题与许多史学重要课题都有密切关系;几十年的农民战争研究积累了大量宝贵史学资源,可以大大促进一些交叉研究领域的深入。基于此,作者提出“新农民战争史”的概念,认为这可以发展成一个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史学“碎片化”现状的交叉学科。

  文学 在创作中回应时代关切

  ★郭沫若创作的戏剧《蔡文姬》的主题是什么,文艺批评界一直争论不断,始终没有达成共识,可以说是一个没有解决的文案。部分学者认为其主题是“为曹操翻案”。童庆炳在其遗作《两种声音 一个结论——兼谈历史真实与艺术真实的区别》(8月4日)中认为,郭沫若所说的“蔡文姬就是我!——是照着我写的”,“其中有不少关于我感情的东西”,“在我的生活中,同蔡文姬有过类似的经历,相近的感情”,这是可信的。但是,众多评论家似乎并没有听见郭沫若这一重要的声音,也没有评论家关注、重视这句话。客观地说,郭沫若这句话是带着眼泪的无比真切的话。《蔡文姬》剧本的主题不是“为曹操翻案”,而是表达千千万万进步知识分子的爱国情怀。

  ★王国维是一位学贯中西的学术大家,他的西学观念在那个时代远迈同侪,至今仍有其价值。但是,近来有人认为“王国维身后站着叔本华”,他的“‘意境说’是德国美学的一种中国变体”。究竟应该如何理解王国维的西学观,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古风《王国维西学观再辨析》(12月1日)认为,上述说法值得商榷,王国维一度痴迷叔本华哲学,但在其中并没有看到希望。后来,他对西方哲学由怀疑、失望到最后放弃,经历了“大悲痛”。那种认为王国维的“意境说”是“德国美学的一种中国变体”的观点,不仅矮化了王国维,而且对中西关系的认知出现明显倒退,不但没有“破中外之见”,甚至还停留在“中国自中国,西洋自西洋”的保守思想怪圈上。

  ★多年来存在一种看法,认为只有古代戏才是正宗戏曲。在各类晚会、比赛、会演、戏剧节中,会出现演出剧目以古代戏居多、现代戏少之又少的现象。于海阔《传承戏曲不等于简单拿过接力棒》(8月18日)认为,这种“厚古薄今”的现象是崇古思维的典型反映,是对传承的僵化理解,不利于戏曲发展,过分强调对本门本派的模仿就会变成一种保守,客观上也为学习者灌输了“古人高于今人”、“前辈不可超越”、“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意识。反对过分崇古,不等于古代的东西都不要了,而是提倡用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待戏曲,鼓励各种艺术形式之间、各剧种之间相互交流和融合,广泛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有益元素,让这门古老艺术焕发出新的活力。

  ★关于文学史研究是否应该回归中国文学本位立场,张倩倩《文学史研究何需“回归本位”》(10月13日)认为,这个问题的讨论本身就预设了一个大前提,即文学史研究已经偏离中国文学本位,问题是这个大前提是否真的存在。她认为,我们可以肯定地回答,现今文学史完全没有离开中国文学的本位,相反却完全符合中国文学发展的实际,谈不上“回去”、“回归”之说。

  经济学 理论与实践之反思

  2015年,“争鸣”版刊发的经济学文章,分别围绕“金融与经济产业的关系”、“计量经济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价值转形”等话题展开讨论。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仅把金融视为经济领域的一个产业。事实果真如此吗?张军果《金融绝非简单的经济产业》(8月18日)给出否定答案。作者认为,金融稳定在现代经济稳健运行中具有“定海神针”的地位和作用。西方学界、政界的言论以及西方霸权国家崛起之路提醒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金融博弈在现代国际博弈中的战略地位。在中国金融对外开放进程中,能否牢牢掌控金融主导权将决定我们的前途命运,金融能否控局已成为决定中国能否实现和平崛起的战略支撑。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通过将价值转形为生产价格,创造性地解决了“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和价格由劳动价值决定”之间的矛盾。但他的转形方法及其内在逻辑却一直受到反对者的批评。陈旸、李帮喜《何谓与为何:价值转形百年之争》(9月22日)指出,围绕转形理论的争论关键有两点:一是转形问题研究的初始条件是什么?二是转形过程中的约束条件或不变性条件是什么?认为为转形模型设定不同的初始条件和不变性条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当前,中国经济学教研中盛行着一股计量实证拜物教的潮流。流行的应用计量经济学果真能实现提高解释、预测和改造实践的能力的目的吗?朱富强《破除经济学的计量实证拜物教》(12月15日)指出,应用计量经济学在历史上总是无法预见经济危机的到来。原因在于西方经济学的应用计量分析在学理上就犯了工具主义的谬误,因此其在预测未来事件和指导制定经济政策时,就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当面临经济危机时,如IMF首席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联储主席、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这些顶尖的西方经济界人物却纷纷做出错得可笑的预测,给历史留下了一份长长的关于西方经济学黑色幽默的记录。

  法学 热话题与冷思考

  2015年“争鸣”版刊发的法学文章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或涉及司法实践,或涉及法学学术史,或涉及争鸣动态。其中学术史与动态文章的刊发,表明学界认识到反思法学研究、法学实践的重要意义。

  ★《婚姻法》新解释规定公民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即俗称的“第三姓”。张淑一《不妨放开“第三姓”》(8月4日)认为,新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公民取用“第三姓”如何适用法律、避免各地公安机关自行裁量空间过大的问题,但仍存在一些局限。作者认为,新司法解释与其既强调姓氏的血缘传承意义,又允许“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存在,造成自身的抵牾和操作上的不便,还不如放开“第三姓”。

  ★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8月20日7版刊发的于阳《准确理解法定刑幅度的“交叉式”》一文认为,贪污罪、受贿罪特殊的交叉式法定刑规定模式,是中国刑法关于法定刑规定模式的一个特色,其自身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自不待言。对这一观点,张兆松《“交叉式”法定刑不利于司法公正——与于阳同志商榷》(3月9日)提出质疑。作者认为,贪污、受贿罪“交叉式”法定刑模式弊多利少,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刑法原则,有悖于刑法平等原则,破坏贪污、受贿罪刑罚结构的梯度性,具有扩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倾向。有鉴于此,应尽快废除这种不科学的立法规定。

  ★以往的法律史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律制度层面的宏观研究。近年来,利用司法档案进行中国法律史研究成为法学界热点,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陈俊《司法档案研究不能以偏概全》(1月19日)指出,中国法律史学界目前利用《巴县档案》等撰写的研究成果往往予人以颇为相似之感。这种碎片化、同质化现象,与著述者采取的写作方法千篇一律不无关系。一些论著在仅仅利用局部司法档案的基础上,却得出某些宏大判断,存在以偏概全的逻辑漏洞。一些论著所使用的司法档案,在数量和类型方面非常有限,此基础上所做的量化统计结论自然存在很大局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者致力于法制史学科建设,取得一系列重要成绩。吴佩林《“法史热”背后的冷思考》(1月19日)认为,在此背景下研究者要做好三个“结合”,要用冷静的眼光重新认识中国法制史。这三个结合分别是,既重视传世文献也重视出土文献和司法档案,既研究法律制度史也重视司法实践,既研究国家的法史也留意地方和百姓的法史。

  ★刑事案件赔偿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刑事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特殊主体,除通过加害人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外,还要借助于国家救济。其中,围绕建立何种制度对因遭受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困境又得不到加害人赔偿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出现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分化。刘行星、纪璐《刑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之争》(10月13日)认为,关于“补偿”和“救助”的区别,呈现三种研究现状。一是未对两个概念进行区分,只选择其中一个使用,对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二是认为两个概念没有区别。三是认为“补偿”和“救助”是可供选择的两种不同的刑事被害人救济模式。与学术界大力提倡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同,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使用的都是“救助”概念而非“补偿”。

  ★我国刑法学界对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盗窃罪对象不仅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另有学者否认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近年来,吃“霸王餐”后逃单、为赖账而“盗窃”欠条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引起学界新一轮的关注和争论。南凯仁《财产性利益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对象之争》(5月18日)以上述问题为切入点,分别就“限定肯定说”、“否定说”等观点进行了介绍。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1月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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